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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凭什么先付?管理人报酬与继续履行合同的钱从哪出

经济犯罪辩护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阅读 9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凭什么先付?管理人报酬与继续履行合同的钱从哪出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列举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第四十三条立下两条硬规则:二者都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财产不足时先清偿破产费用,同一顺位按比例清偿。

核心答案(先看结论)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列举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第四十三条立下两条硬规则:二者都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财产不足时先清偿破产费用,同一顺位按比例清偿。所以管理人报酬、审计评估费、继续履行合同的货款,都排在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之前。

300 万、440 万、0.9%:三个数字摆在一起

某食品企业破产清算,财产变现 300 万元,普通债权申报 4200 万元。清算期间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一份原料供货合同,新产生货款 260 万元;审计评估费、诉讼费、留守人员工资、管理人报酬合起来 180 万元。两项相加 440 万元,比全部财产还多 140 万元。

缺口怎么补,取决于排序。按第四十三条,300 万元先付 180 万元破产费用,只剩 120 万元,260 万元共益债务只能按 46.15% 的比例分,普通债权一分钱拿不到。假如破产费用另有来源,300 万元全部用于共益债务,余 40 万元,4200 万元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约 0.95%——这才是不足 1% 的由来。

同一笔财产,债权人最后是不足 1% 还是归零,差别不在谈判能力,而在 440 万元支出被归进哪个口袋。第四十三条不解决钱够不够,只解决谁先拿。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界线在哪

比较项 破产费用(第四十一条) 共益债务(第四十二条)
起因 程序自身运转的开销 管理、变价财产时对外形成的债
典型项目 诉讼费、管理变价分配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报酬及聘用人员费用 请求对方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生债务、继续营业的报酬社保、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职务或财产致人损害
受益范围 全体债权人 须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
不足时 在先清偿 在破产费用之后清偿

三点差别:起因上,一个是办事的成本,一个是办事欠下的债;受益范围上,仅为个别债权人支出的费用不能塞进共益债务;不足时,第四十三条明确破产费用在先。

最常见的错误是把共益债务当筐用。受理前已欠的货款,不会因为受理后继续供货就整体转换性质,只有新发生的部分才具备共益属性。

管理人为何敢继续履行那份 260 万元的合同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给管理人一项选择权:对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或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

一旦继续履行,新产生的货款就落入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成为可随时清偿的共益债务,供应商不必去排队申报普通债权。管理人的判断标准只有一个:这份合同能否让财产增值或减少损失。原料价格低、成品有稳定销路,继续供货能让生产线转起来,通常认定为有利于财产保值;只会扩大亏损的,应当解除。

两个时间窗口要盯住:两个月通知期、三十日答复期,逾期即视为解除,事后补发通知难以挽回。管理人应以书面通知固定决策过程,这既是履职留痕,也是日后回应质询的关键证据。

管理人报酬从哪出、按什么算

管理人报酬属于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数额由法院确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分段累计、比例递减;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基数。

这解释了一个常见困惑:抵押物拍卖了 8000 万元,管理人报酬为何并不高——这笔钱要优先还给抵押权人,不进基数。报酬方案须报法院认可,债权人会议有异议权;质疑时应围绕实际工作量与财产追收难度举证,而不是笼统要求打折。

优先支出吃光财产,程序还能不能走完

第四十三条最后一款留了退路: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并公告。

这意味着"无产可破"的案件不会无限拖下去。对债权人而言,终结等于债权归零,监督重点在两处:费用是否真实必要,共益债务的认定是否被扩大。

对债务人股东而言,垫付破产费用让程序走完,往往比留下一堆未了结的诉讼更干净。垫付款的性质、能否优先受偿,务必在付款前与债权人会议、法院书面确认。这类顺位争议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清算案件中反复出现,多数败在"当初没有留下书面确认"。

常见问题

问:共益债务能否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 答:不能。担保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别除权,就该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共益债务只能从担保物之外的财产中清偿;变价款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才回归破产财产。

问:管理人支付的审计费明显偏高,债权人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先提异议。破产费用须为程序所必需,超出合理范围的支出,债权人会议可要求管理人说明,必要时请求法院核减。

问:受理前签的合同,受理后对方继续供货,货款都算共益债务吗? 答:只有管理人明确决定继续履行之后新发生的债务才具备共益属性。受理前已到期的货款仍属普通债权,须依法申报。

问:程序终结后,没拿到钱的债权还用还吗? 答:依法终结后不再清偿,但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债务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行动建议

  1. 申报债权时同步索取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清单,逐项核对是否属于程序必需,有异议书面提出。
  2. 收到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后,立即评估对方履约能力,及时行使要求提供担保的权利;担保不到位即主张视为解除。
  3. 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围绕工作量与财产追收难度准备证据,在报酬方案报法院认可前提出。
  4. 债务人股东若判断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尽早决定是否垫付,并以书面协议锁定垫付款性质与顺位。
  5. 企业应保存受理前后的合同履行凭证与付款记录,避免两类债务申报口径混乱。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团队长期办理企业清算、重整与债权人申报事务,熟悉破产费用审查、共益债务认定与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实务尺度,可在程序启动初期协助债权人测算受偿区间。如需就具体案件沟通,可访问官网 www.baihuanlaw.com 或致电 18511835733。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提醒:破产程序里的每一个顺位差,最后都变成清偿比例上的数字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关于为继续营业借款参照共益债务清偿的规定。

信息来源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关于为继续营业借款参照共益债务清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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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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