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部门集中曝光了一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连同期查处的税务人员内外勾结问题也一并通报。其中一家外贸公司把本不该退税的商品违规申报成 13% 退税率的商品,两年多时间骗取出口退税 811 万余元,最终被追缴税款、处以两倍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很多外贸经营者看到这类通报,反应是"无非补税加罚款"。这个理解是错的,而且错得很贵。核心结论先放在这里:骗取出口退税被查实,行政责任是三件事并行——全额追缴、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在规定期间内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一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税务机关会直接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从"补钱"变成"涉刑"。
常见手法就四类,绕不开"虚构"两个字
从公开通报的案件看,手法大同小异,归纳起来是四个"虚构":
- 虚构进项:接受上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把进项"造"出来。
- 虚构交易:签虚假购销合同,搞无货空转,让票、货、款在账面上看起来齐全。
- 虚构出口:伪报商品品目套取高退税率,或者干脆虚假报关,货根本没出境。
- 虚构资金流:借助地下钱庄虚假结汇,制造货款收汇的假象,把资金闭环做圆。
还有一类容易被忽视的情形:委托货代出口的业务里,货代瞒着真实货主改用其他企业名义报关,然后截留退税款。这种情况下真实货主拿不到出口报关单,退税办不了不说,如果申报材料里掺了自己的虚假单据,同样可能被卷进骗税链条的核查范围。
行政和刑事的分界,不是"补不补钱"能决定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对骗取出口退税规定了三项行政责任: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这三项是并行适用的,不存在"罚了款就不停退税"的说法。
至于刑事这条线,依据是《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24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进一步把虚开发票、非法获取退税凭证、虚构报关出口等八类行为纳入骗税"欺骗手段"的认定范畴,并对屡查屡犯、恶意骗税设定了从严惩处的标准。换句话说,行为方式一旦对上号,接不接受行政处罚和会不会被移送公安,是两个独立的问题。
出口企业的三个自查动作
1. 核对品目与退税率:申报品目、材质、用途与实际货物是否一致,尤其不要为了用足退税率而"从高"归类。品目造假是近年被曝光案件里最集中的问题。
2. 补齐并妥善保存备案单证:购销合同、报关单、运输单据、收汇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的要求归档,能对应到每一笔退税申报。没有备案单证的已退税款,即便不构成骗税,也会被追缴。
3. 警惕上游"票"的来源:进项发票对应的是真实采购还是"富余票",价外支付开票费的交易要立即停下来排查。虚开进项加虚假出口的组合,是骗税链条的标准结构。
一旦收到稽查通知或协查函,先固定真实交易资料、梳理资金流向,再决定怎么回应。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在涉税犯罪辩护和税务争议解决方向常年处理这类案件,经验上讲,企业和经办人在被约谈前弄清楚自己每一笔业务的真实性边界,比事后解释管用得多。
常见问题
问:骗取出口退税多少金额会构成犯罪?
答:依据法释〔2024〕4 号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即构成《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具体数额档位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为准,建议涉案企业在接受调查前对照最新条文逐项核对,不要凭经验估计。
问:主动补缴骗取的退税款,还会被移送公安吗?
答: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是履行行政责任,不能直接免除刑事责任,但退缴税款、挽回损失属于可以从宽考虑的情节。案件处于稽查阶段还是已经移送,处理策略差别很大,尽早让律师介入梳理证据更稳妥。
问:报关单证不全就是骗税吗?
答:不一定。单证备案不完整通常导致已退税款被追缴,属于行政处理范畴;骗税罪要求有"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以及骗取税款的主观故意。两者在事实层面可能重叠,需要结合申报材料、资金流向和货物流分别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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