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先看结论)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使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主张工程款:依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仍可参照,修复后仍不合格则无权请求。折价补偿不等于照搬合同价,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与实际投入综合认定。
一、活干完了、验收合格,合同却被认定无效
某建筑公司借用一家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接某住宅项目总承包施工。竣工后工程通过验收,其向发包人主张4200万元工程款,发包人却抗辩:合同无效,约定的价款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这一反差正是建工纠纷中最常见的误区——合同效力与工程款请求权是两个问题,合同无效只消灭"按约履行"的效力,并不消灭对已完成工程的对价补偿。
二、合同效力自查:哪些情形会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1条及《建筑法》相关规定,常见无效情形如下:
| 无效情形 | 典型表现 | 结算要点 |
|---|---|---|
|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 | 未取得施工资质、超越资质等级签约 | 验收合格可折价补偿 |
| 借用资质(挂靠) | 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企业名义投标签约 | 挂靠牟利的管理费通常不获支持 |
| 必须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 应招标项目直接发包、串标围标 | 参照实际签订的合同折价补偿 |
| 转包、违法分包 | 主体工程整体转手、分包给无资质主体 | 实际施工人可主张折价补偿 |
自查的意义在于:一旦效力被否定,索赔思路就要从"违约金、利息"切换为"折价补偿+过错赔偿"两条线,诉请设计与证据组织随之完全不同——主张违约责任的路径被关闭,举证重心转向已完工程量、质量结论和双方过错。
三、折价补偿怎么算:不是照搬合同价,也不是重新定价
《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与法释〔2020〕25号第24条确立了计算口径: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为参照基准,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折价补偿。实践中把握三层:
- 参照而非照搬。若按约定折价明显失衡,法院可结合双方过错、质量状况与利益平衡适当调整,具体金额以查明的已完工程量和鉴定意见为准。
- 质量是门槛。验收合格是折价补偿的前提;不合格的应先修复,修复后合格可参照约定补偿,但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第793条第2款)。
- 损失另算。因无效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第793条第3款、法释〔2020〕25号第6条),过错举证直接决定分配结果。
举例说明口径:合同约定总价4200万元,鉴定确认已完工程量对应约定单价折算为3800万元,若工程质量合格,折价补偿即以3800万元为基准;发包人另抗辩挂靠过错导致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的,法院会在3800万元基础上按过错比例抵扣或另行处理,而不是简单回退到"合同无效、一概不给"或"合同怎么写就怎么付"两个极端。
四、举证清单:把"干了多少、干得如何"钉死在证据上
- 质量证据: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文件、分部分项验收记录、质量检测报告;
- 工程量证据:签证单、监理例会纪要、施工日志、影像资料。依据法释〔2020〕25号第19条,工程量有争议的按施工中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无签证但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可凭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
- 价款证据:合同及补充协议、报价清单、往来函件,必要时申请造价鉴定;
- 过错证据:资质文件、挂靠协议、招标文件,用于过错比例的主张与抗辩。
需要提醒的是,签证缺失是此类案件的高发败诉原因。施工中习惯"口头指令、事后补签"的班组,往往在结算时才发现关键工程量无书面凭证;监理例会纪要、施工影像、微信往来中的确认记录,此时就是弥补签证缺口的重要替代证据。
五、常见疑问解答
问:合同无效后还能主张违约金吗? 答:不能。合同无效则违约条款一并无效,只能主张折价补偿以及按过错分担的损失赔偿。
问:实际施工人能直接找发包人要钱吗? 答:可以。依据法释〔2020〕25号第43条,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问:验收不合格是不是一分钱都拿不到? 答:不是。修复后验收合格的,仍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才无权请求补偿。
问:双方对合同无效都有过错,损失怎么办? 答: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法院会综合资质缺失、缔约磋商、履行管理等因素划分比例。
行动建议
- 签约前核查双方资质与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范围,从源头避免无效;
- 发现合同可能无效时,立即固定质量与工程量证据,勿等结算时再补;
- 结算谈判中区分"折价补偿"与"损失赔偿"两条线,分别测算与举证;
- 验收不合格的,先评估修复方案与费用承担,再决定是否主张补偿;
- 涉挂靠、转包的,梳理资金流向与实际施工记录,确定适格被告;
- 争议金额较大或涉及造价鉴定的,建议尽早委托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等专业力量介入。
关于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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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79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1条、第6条、第19条、第24条、第43条
- 《建筑法》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