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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闹僵了能否要求解散公司?10% 表决权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专业文章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阅读 54
股东闹僵了能否要求解散公司?10% 表决权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可以,但门槛很高。依《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1条,原告须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且须同时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三个要件,法院才会判决解散。

核心答案(先看结论)

可以,但门槛很高。依《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1条,原告须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且须同时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三个要件,法院才会判决解散。公司连年盈利不构成当然障碍,但股东个人权益受损也不等于公司僵局,关键看股东会、董事会是否已陷入"议而不决"的瘫痪状态。

一家连年盈利的公司,为什么仍被判决解散

裁判实践中有一个令不少股东意外的观点:公司是否亏损,并非司法解散的必要条件。在一起被广泛引用的类案中,某餐饮连锁公司两名股东各持股百分之五十,一方控制公章、账册与门店运营,另一方连续两年以上无法推动召开有效的股东会,提议的事项要么开不成会,要么开成了也无法形成决议。法院查明公司账面尚有盈利,仍认定股东会机制已持续失灵,公司自治途径穷尽,最终判决解散。

裁判逻辑并不复杂:公司法的解散制度针对的是"组织瘫痪"而非"经营亏损"。《公司法解释(二)》(法释〔2020〕18号)第1条列举了三种典型情形——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只要落入这些情形并叠加"重大损失"与"穷尽其他途径"两个要件,即便报表好看,也可能被判决解散。

反过来也要提醒:如果股东会仍能正常召开并做出有效决议,只是原告股东在分红、任职上受到压制,那属于股东权益纠纷,应当通过利润分配之诉、知情权之诉等解决,一般不能直接诉请解散。

起诉解散前,先核对这四道门槛

第一道门槛是原告资格: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注意是"表决权"而非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的口径,章程对表决权另有安排的,按章程认定。持股不足的,可先通过受让、增资或其他股东联合达到门槛。

第二道门槛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指向公司治理机构持续失灵,而非资金链或业绩问题。判断材料主要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召集通知、决议文件及其缺失情况。

第三道门槛是"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僵局持续导致资产闲置、业务停摆、商誉流失的证据,都有助于证明这一点。

第四道门槛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法院通常要求原告证明已尝试股权转让、回购、减资、调解收购等替代方案而无果;诉讼中的调解环节也是法定必经程序(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法院会主持各方寻求股权收购等出路,调解不成才考虑判决解散。

满足四道门槛后还有一个诉讼细节:解散公司之诉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可列为第三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能要求提供担保。

僵局证据清单:开庭前应收集哪些材料

  • 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正案,确认表决权口径与召集规则。
  • 提议召开股东会的函件、快递或邮件送达凭证,证明己方曾依规则召集。
  • 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记录、会议纪要与决议原件,显示决议长期无法形成。
  • 公章、证照、账册被一方单独控制的证据,包括办公场地照片、交接记录、报警回执等。
  • 公司经营受损的证据:门店停业公告、重要合同解除函、员工离职与社保欠缴记录。
  • 双方协商出售股权、由一方回购或引入第三方的往来记录,证明替代途径已穷尽。

常见问题解答

问:我持股45%,公司连续两年开不成股东会,能直接起诉解散吗? 答:持股比例满足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要求,且事实落入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列举的情形,可以起诉;但法院会先审查是否已尝试其他救济途径,建议起诉前留存协商、转让或回购的往来记录。

问:公司还在赚钱,法院会因此驳回解散请求吗? 答:不必然。盈利不是法定阻却事由,裁判观点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本身即可构成"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但利润正常分配、决议能正常形成时,解散请求通常难以成立。

问:对方控制公章和账册,算不算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答:公章账册失控本身不等于僵局,但如果它导致决议无法形成、经营无法正常开展并持续两年以上,可以作为认定治理失灵的重要事实,与其他证据共同使用。

问:起诉解散,法院会不会先安排调解? 答:会。法院注重维持公司存续,通常组织各方就股权转让、回购、减资等方案调解,调解不成且三要件具备的才判决解散。这既是程序惯例,也是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的明确要求。

问:判决解散后公司怎么退出市场? 答:判决生效后公司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财产无法查清、无法清算的,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切勿"解散即放任"。

行动建议

  • 先自查表决权比例是否达到百分之十,不足的通过受让或与其他股东联合补足原告资格。
  • 按章程书面提议召开股东会并保留送达凭证,让"无法召开"的事实有据可查。
  • 系统归集章程、会议通知、纪要、决议及印章账册失控的证据,形成完整时间链。
  • 在起诉前认真尝试股权收购、回购、减资等替代方案,并留存全部往来记录。
  • 评估公司资产与债务状况,预判清算责任,避免判决解散后因怠于清算被追责。
  • 涉及重大股权利益的,委托专业律师制定诉讼与谈判并行的整体方案。

关于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在股东僵局、公司控制权争夺与司法解散领域有成熟经验,熟悉法院对三要件的审查尺度与调解路径设计。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提示:解散之诉成本高、周期长,能以收购退出实现同等效果时,诉讼往往只是谈判桌上的筹码。如需评估个案可行性,可访问 www.baihuanlaw.com 或拨打 18511835733。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1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第1条、第4条、第5条

信息来源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第1条、第4条、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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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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