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主对虚开发票的理解停在"卖票的人才犯法"。前阵子和一位做建材的老板聊,他说公司账上有一笔三十多万的进项票是"朋友公司帮忙开的",货款早私下结清了,觉得只是走个手续。我问了一句:这批货,你仓库里进过吗。他停了很久没说话。
问题就在这里。
结论先放前面:受票方同样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射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对"虚开"作了定义,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这七个字,指向的就是受票方。
所以执法实践中,一家空壳开票公司被查,往下游追受票企业,是很常见的路径。上游被端掉之后,稽查部门手里有完整的开票清单、资金回流记录,哪家企业抵了多少进项,一目了然。
一、数额门槛:算的是税款,不是票面金额
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把标准重新划过:
- 虚开税款数额 10万元以上,达到定罪起点;
- 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 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对应《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三档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里容易被忽略的是"税款数额"四个字。一张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100万元,税款约11.5万元,已经越过定罪线。企业主习惯用票面金额估风险,往往估低了。
二、三个判断点,按顺序过
第一,有没有真实交易。 这是根。有真实货物或服务交付,哪怕合同签得粗糙、结算走了个人卡,性质上仍是"业务不规范";没有真实交易,票开得再规范,也是虚开。判断真实交易不看合同文本,看物流单据、入库记录、生产投料、服务交付痕迹这些能对上时间的东西。
第二,四流能不能对上。 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虚开案件里最常见的破口是资金回流——受票方按票面付款,开票方扣掉7%到13%的"开票费"后,把钱转回受票方指定的账户。银行流水拉出来,回路清清楚楚。
第三,主观上知不知道。 这一项决定罪与非罪、也决定辩护空间。开票方是长期合作的正常供应商、价格随行就市、货物确已入库,企业主张不知情有一定基础。反过来,对方是刚注册三个月的商贸公司、经营范围与货物完全不搭、开票金额远超其注册资本,还说"没注意",说服力就很弱。
三、有一类情形确实不按本罪处理
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
这条出罪路径有严格前提——目的不是骗抵税款,结果上也没造成税款损失。实务中要证明这两点,靠的是账务链条和资金去向的完整还原,不是一纸说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不知道取得的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不得抵扣进项、不予出口退税;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准予抵扣。
四、企业自查清单
- 近三年进项发票中,供应商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开票额度是否与交易匹配
- 大额采购是否有入库单、物流单、验收记录,时间能否与发票对应
- 是否存在付款后短期内资金回到本公司或关联方、股东个人账户的情形
- 有没有"票货分离":货物从A公司发,发票由B公司开
- 财务人员是否留存过"开票费""税点"之类的沟通记录
- 关联公司之间有无相互开票、循环开票做大规模
有上述情形,先做账务梳理和证据固定,再决定是主动更正申报还是等稽查。顺序反了,很多解释机会就没了。
常见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按法释〔2024〕4号,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即达到定罪标准,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还要补税吗?
要。国税发〔2000〕187号明确,善意取得情形不以偷税论处,但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进项转出;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准予抵扣。
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能不能不移送公安?
逃税案件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补缴免刑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对应的前置免责条款。两者性质不同,不能套用。是否移送取决于案件事实和税款损失,不是补钱就能解决。
介绍别人开票,自己没拿票也没开票,会涉刑吗?
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把"介绍他人虚开"单列为虚开行为之一。
公司已经注销了,还会被追吗?
虚开属于单位犯罪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注销不影响对自然人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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