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先看结论)
试用期不是用人单位想约定多久就约定多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按合同期限划定了试用期上限,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依据第八十三条,单位应按劳动者转正后月工资标准,对超出法定上限的已履行期间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在离职时一并主张,通常不因已办理离职手续而丧失权利。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提示:试用期合规审查是劳动争议高发领域的第一道防线,建议入职或用工前先行核对。
试用期上限:合同期限决定"天花板"
法定对应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的对应上限:
| 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上限 |
|---|---|
| 不满三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 不得超过一个月 |
|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 不得超过二个月 |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及无固定期限 | 不得超过六个月 |
需要注意两个细节:其一,"以上"含本数,一年期合同试用期上限为一个月;其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直接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只能约定一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实务中常见的"转岗再约定""晋升后再试用""续签时再试一次"均属违法。
违法试用期的代价:赔偿金怎么算
第八十三条的赔偿逻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且该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举例来说:两年期合同约定六个月试用期,法定上限为二个月,超出四个月。若该六个月试用期已全部履行,单位需就超出的四个月,按转正后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假设转正月工资为一万元,赔偿金即为四万元。
赔偿金与工资差额的关系
赔偿金与"补足试用期工资差额"是两项不同请求:
- 工资差额:若试用期工资低于第二十条的标准(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主张补差,这属于劳动报酬范畴;
- 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针对的是超出法定上限且已履行的期间,属于惩罚性赔偿。
两项请求可以并存主张,互不替代。
试用期解除:不是"想辞就辞"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实务误区在于把"试用期"当成"随时解约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单位需举证录用条件内容与考核依据;未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决定的,再以此为由解除通常不被支持。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依第八十七条主张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标准),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参考:延长试用期的双重违法
某科技公司与员工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六个月试用期,超过二年期合同"不得超过二个月"的上限。试用期满前,公司又以"表现待观察"为由口头延长试用期二个月。该员工八个月后离职,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裁决要点:其一,两年期合同试用期上限为二个月,约定六个月且已履行,超出部分四个月应按转正后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其二,口头延长试用期同样违法,"只约定一次"的规则被再次突破,延长的二个月已履行部分亦计入赔偿期间;其三,公司"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抗辩因缺乏考核证据未获采纳。该案提示用人单位:试用期合规是"期限+次数+解除理由"三位一体的合规,任何一环出问题都可能引发赔偿。
常见问题(FAQ)
问:试用期工资可以只发一半吗?
答: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约定过低或实发不足额的,劳动者可主张补足差额。
问:公司说"试用期不合格,劝退就不用给钱",对吗?
答:不对。即便在试用期内解除,也必须符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法定情形并说明理由,不符合录用条件需有明确依据和证据。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主张继续履行或依第八十七条获得赔偿金。
问:公司能中途延长已经约定的试用期吗?
答:不能。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二次约定或中途延长的部分属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的可依第八十三条主张赔偿金。
问:只签了一份"试用期协议"算劳动合同吗?
答: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直接视为劳动合同期限。这意味着单位不能按试用期低标准用工,也失去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操作空间。
行动建议清单
- 入职时核对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的对应关系,超过第十九条上限的约定可留存证据并及时提出异议;
- 发现被"二次试用"或口头延长试用期的,保存沟通记录、考勤与工资流水,固定"已履行"的事实;
- 核对试用期工资是否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足部分可在职主张补差;
- 试用期被解除的,要求单位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并说明理由,评估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情形;
- 主张赔偿金前先核算超出的月数与转正月工资,仲裁请求写明计算方式,必要时委托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劳动社保团队协助评估证据与请求金额,更多指引可查阅官网 www.baihuanlaw.com,或拨打咨询电话 18511835733。
关于我们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劳动用工合规与劳动争议解决领域,劳动社保团队在试用期管理、解除方案设计、群体性争议处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与顾问经验,能够为劳动者提供维权路径测算,也为企业提供用工文本审查与流程合规体检服务。如您正面临试用期争议或解除纠纷,欢迎联系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获取专业评估意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上限与一次性约定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解除限制与说明理由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用人单位过失性与无过失性解除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