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专业文章

借用国企资质承接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究竟向谁主张?

专业文章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阅读 90
借用国企资质承接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究竟向谁主张?

借用资质(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签约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认定无效。

核心答案(先看结论)

借用资质(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签约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认定无效。但合同无效不等于拿不到钱——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依《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挂靠人(实际施工人)依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有权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合同为什么无效:第一条的三种情形

某民营建筑公司B没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为承接某区道路改造项目,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国企A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以A公司名义投标并签约,B公司实际组织施工并缴纳"管理费"。这种安排正是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禁止的情形。该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挂靠恰好命中第二种情形。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建工团队处理过多起此类纠纷,核心经验是:合同效力问题无法通过"包装协议"规避,但结算路径可以在签约前合法设计。

钱向谁要:第四十三条搭建的追索通道

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边界

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赋予实际施工人两项权利:一是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在挂靠情形中即挂靠协议的相对方;二是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发包人只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法院立案后还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便于查明欠付金额。

对B公司而言,可行的追索顺序是:先与A公司结算——因为对外合同是A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款名义上属于A公司;协商不成的,B公司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发包人和A公司,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直接付款。实践中争议焦点往往在"欠付金额如何查明",需要借助结算审计和双方举证。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建工团队在此类案件中通常同步准备造价鉴定申请,避免因结算资料缺失而丧失举证机会。

问: 合同无效了,约定的结算条款还有效吗?

答:《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也就是说,单价、计价方式等结算条款通常仍作为折价补偿的参照,"验收合格"是拿到钱的前提。

问: 工程验收不合格怎么办?

答: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记录至关重要。

问: A公司收到发包人全部工程款后扣下不给,B公司怎么办?

答:B公司可依据挂靠关系与实际施工事实起诉A公司返还工程款,同时依第四十三条起诉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担责;若发包人已付清,则只能向A公司追索。

被挂靠方A公司的风险清单

挂靠对资质方绝非"只赚管理费"的无本生意。第一,合同无效情形下A公司仍是名义承包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A公司与B公司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A公司对外以自己名义采购材料、租赁设备,付款义务直接落在A公司头上;第三,行政处罚风险——依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出借资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若工程款被B公司卷走引发农民工欠薪,A公司作为名义用人单位还可能面临讨薪与用工责任追索。

问: 管理费协议约定"一切风险与A公司无关",能免责吗?

答:不能。挂靠协议本身因违法而无效,其中免除A公司对外责任的条款不受保护;A公司对外仍需以名义承包人身份承担质量、付款与用工责任。

问: 发包人明知挂靠仍签约,后果一样吗?

答:合同仍属无效,但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实务中对其"欠付范围"的认定更有利于实际施工人,发包人难以借用相对性抗辩推脱。

行动建议清单

  • 签约前审查实际施工方资质,杜绝借用资质安排;确需合作的,优先采用合法的联合体投标或劳务分包模式。
  • 挂靠关系已形成的,尽快补做工程结算文件,固定工程量、单价和已付款凭证,为无效后的折价补偿主张留证。
  • 实际施工人起诉前先核算发包人欠付金额,申请法院调取发包人与名义承包人的结算资料,锁定第四十三条的责任范围。
  • 全程留存验收合格证明、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这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先决条件。
  • 名义承包人应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对资金流向、印章使用、用工名册实施监控,防止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对外负债。
  • 遇到结算僵局或行政处罚风险,可联系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建工团队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官网 www.baihuanlaw.com,咨询电话 18511835733。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信息来源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本文由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咨询电话:1851183573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丹棱SOHO-912

最后更新:2026-10-24

常见疑问

建议选择长期专注相关领域、具备同类办案经验的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始于1980年,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与经济纠纷,可致电 18511835733 咨询。
个案差异较大,需结合具体事实、证据与涉案金额综合判断。本文仅为一般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可通过本站「专业团队」栏目查看律师执业领域,或拨打 18511835733、在联系页在线留言,我们将在 1 个工作日内安排对应领域律师与您联系。
返回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