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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辩护

贷款还不上就是诈骗?很多老板搞混了这个罪和借贷纠纷

经济犯罪辩护 作者:文道全律师 阅读 64
贷款还不上就是诈骗?很多老板搞混了这个罪和借贷纠纷

经营失败贷款还不上,银行报案说贷款诈骗。很多老板以为还不上钱就是犯罪。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文道全律师讲清楚: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借贷纠纷的区别,关键看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个做建材生意的老板找我,说文道全律师,我银行贷款三百万还不上,银行报了案,说我贷款诈骗。

我问他钱用哪了。

他说进货了,后来市场不好,货压手里了。我有真实经营,有购销合同,本来想还的,不是故意骗。

我说那你这个事,不是贷款诈骗。是民事借贷纠纷,最多算骗取贷款。

他问有什么区别?

区别大了。贷款诈骗罪最高无期,骗取贷款罪最高七年,借贷纠纷就是还钱。今天我把这个区别讲明白。

三个罪的区别

第一个,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立案标准:两万以上。数额巨大:五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以上。

关键是什么?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个,骗取贷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你本来想还,只是经营失败还不上,但你在贷款时用了假合同、假流水、假担保,就定这个罪。

第三个,民事借贷纠纷。你有真实经营、真实贷款用途、没有欺骗手段,只是经营失败还不上。这就是民事纠纷,银行去法院起诉你,拍卖抵押物,不构成犯罪。

文件与证据

什么叫非法占有目的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核心区别,就是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司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是贷款后携带资金逃匿的。

二是肆意挥霍贷款资金的。

三是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是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力偿还的。

五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是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是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反过来,如果你有真实经营、贷款用于约定用途、经营失败导致还不上、没有逃匿没有挥霍,那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定贷款诈骗罪。

那个建材老板,钱进了货、货压在仓库、他一直在想办法还债、没有跑路。我们介入后,向公安提交了购销合同、进货单、库存照片、他和银行沟通还款的记录。公安审查后认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案子退给银行走民事程序。

会议室沟通

辩护怎么打

文道全律师团队办贷款诈骗案,核心就是打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一,看贷款时的经营状况。如果你贷款时公司正常经营、有还款能力、有真实项目,就不是骗贷。

第二,看资金去向。钱是不是进了约定用途?有没有真实交易?如果钱进了货、投了项目,只是项目失败,就不是非法占有。

第三,看还款行为。贷款后有没有还过利息、有没有和银行沟通还款计划、有没有提供担保、有没有逃匿。

第四,看欺骗手段。即使有假合同、假流水,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是骗取贷款罪,不是贷款诈骗罪。两罪量刑差很多。

第五,看数额。把已经归还的、担保物能覆盖的部分剔除。诈骗数额是实际没还的部分,不是贷款总额。

做企业的,贷款要谨慎。真实经营、真实用途、真实还款意愿,就不会走到刑事那一步。最怕的是,生意做亏了,人也跑了、钱也挥霍了,那就真成贷款诈骗了。

常见问题

问:贷款还不上,银行报案就会被抓吗?
不一定。银行报案后,公安会审查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普通借贷纠纷不会立案。

问:贷款时用了假流水,算犯罪吗?
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但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经营失败还不上,是骗取贷款罪,不是贷款诈骗罪。

问:贷款诈骗罪最高判多久?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问: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哪个重?
贷款诈骗罪重。最高无期。骗取贷款罪最高七年。

问:有抵押物,还不上贷款,算诈骗吗?
不算。有抵押物说明你有还款意愿和担保。银行拍卖抵押物就可以。

问:被公安以贷款诈骗罪立案了,怎么办?
尽快委托律师。核心是打掉非法占有目的——证明你有真实经营、资金用于约定用途、没有逃匿挥霍。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本所专业律师(咨询电话:18511835733)。

本文由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文道全律师(主任、首席合伙人,兼任成都/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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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11

常见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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