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17 15: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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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种新型业态事业涌现,网络直播、电商企业等等,虽打破了时空的限制,但也增强了犯罪隐蔽性。我们今天要讲的,就是一个电商运营人员利用电商虚拟化的特点实施犯罪的案子。雷某,在2019年12月到2020年3月,负责甲电商公司的品牌运营工作。工作期间,她利用帮公司线上推广品牌、采购直播设备、申请某电商平台店铺等职务便利,编造将钱款用于向公司某直播平台刷礼物、找就职于电商平台的朋友公关等事由,向公司申领备用金、公关费等共计18万多,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调查了雷某挪用钱款去向、个人经济情况、公司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向雷某的催讨记录等,查明雷某存在使用虚假收据报销的侵吞行为,挥霍购买奢侈品的钱款处置事实,自身及家庭无力偿还的经济状况。最终明确,雷某非法占有公司钱款的主观故意,将案件准确定性为职务侵占。
2020年12月14日,检察院对雷某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5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一年。有人可能会问,她用了公司的钱,这不是挪用资金罪吗?这就涉及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了。两个罪名的区别主要在于这三点,第一,主观目的不同,职务侵占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挪用资金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用。第二,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包括资金和物品;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资金。第三,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间接侵犯了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直接侵犯了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雷某的行为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司财产,而不是为了非法占用公司钱款,因此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职务侵占罪。本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依法严惩企业内部腐败,有力维护电商企业合法权益;深挖彻查电子证据,积极引导电商职务犯罪取证;充分延伸检察职能,深入推进电商企业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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