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24 17:48:26
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在商言法。利用外挂代练游戏,获利20万,如何定罪处罚?
视频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Lawyer/content/2025-01/14/content_9116968.html
董某和陈某夫妇无意中了解到,可以用“外挂”帮人代练赚钱。之后,两人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了“外挂”程序,并与售卖“外挂”程序的“拉哥”协商合作。由“拉哥”提供程序,两人负责代练和收费。2007年3月,两人陆续买了90多台电脑,还申请了电信宽带,甚至冒用他人的身份办理了银行卡和客服电话,就是为了联系游戏玩家和收取代练费。两人先后雇用了12名员工,在其居住地以工作室的名义,不断在游戏中打广告,以每周80元、每月300元等价格帮助玩家代练升级。
截至止到同年12月7日,两人收取了全国各地玩家的代练费高达150多万元,转账给“拉哥”130多万元。也就是说,夫妇俩从中赚取了20多万元。由于该“外挂”程序绕过了正常的游戏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的通讯协议,使游戏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的客户认证功能丧失,从而干扰了游戏的正常运行。同时还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的均衡和公平,引起了众多玩家的不满和投诉,严重影响了该游戏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两人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认为,“外挂”软件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物。董某、陈某利用“外挂”软件从事代练并收取费用,客观上是对该非法“外挂”软件的发行、传播,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①②可知,董某、陈某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董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40万元。作案工具、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两人认为罚金太重,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数额应在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①“违法所得数额”应以“获利数额”认定,因此两人获利数额将近20万元而非150多万元,因为他们给“拉哥”汇了130多万元。
对此,基于一审事实无误,原审对董某、陈某罚金刑量过重,应予纠正。2011年5月10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也是终审判决裁定:上诉人董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上诉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机关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为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有错必纠。在这里提醒大家,人生没有那么多“外挂”和“金手指”,唯有脚踏实地,方为正路。感谢收看本期在商言法,我们下期再见!
案件来源: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538c9adfa1dd99c901bd1e75b0760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