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3: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文律师解读视频:http://www.legaldaily.com.cn/Lawyer/content/2025-03/12/content_9147751.html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在商言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2010年4月到5月,温某作为甲公司的负责人,分别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了钦州市丁区引水供水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丙公司分别向甲公司支付70万元和110万元,作为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但在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完成后,甲公司和乙、丙公司因为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了纠纷。2011年8月31日,丙公司的经理到当地公安局报案,该局于同年10月14日对温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但这之后,该局既没有传唤温某,也没有对温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到2019年8月13日,温某才被公安局刑事拘留,还被延长了拘留期限到同年9月12日。当地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以下事实。第一,甲公司在案发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2006年到2009年,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建设钦州市丁区引水供水工程项目,但需甲公司自筹资金。第二,甲公司与乙、丙公司签订合同后,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了办理该项目管道线路走向意见的报批手续,但报批手续未能在约定的开工之日前完成审批。因此,双方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甲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三,报批手续完成后,乙、丙公司要求先支付工程预付款后施工,甲公司要求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由于双方协商不下,导致乙、丙公司均未施工,甲公司也未退还履约保证金。第四,甲公司在该项目中投入勘测、自来水厂建设等资金3000多万元,收取的180万元履约保证金已用于自来水厂的生产经营。检察院认为,甲公司与乙、丙公司签订合同时,引水供水工程项目已经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政府职能部门提交该项目的报建手续,且得到了答复。在项目未能如期开工后,又采取了签订补充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补救措施,并且甲公司在该项目中投入大量资金,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也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因此,不足以认定温某在签订合同时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和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予以刑事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甲公司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乙、丙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检察院认为,本案是公安机关立案后久侦未结形成的侦查环节挂案,应当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于是2019年9月30日,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温某合同诈骗案,同年9月12日已将温某依法释放。
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我们可以从以下三点进行判断:第一,看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第二,从合同项目的真实性、标的物的用途、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是否有逃匿和转移资产的行为、资金去向、违约原因等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避免片面关注行为结果而忽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三,对于签订合同时具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后完善履约能力并积极履约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推动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监督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等方面的行为,从而能更好地避免立案后既不撤销也不起诉的挂案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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