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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 :合同违约等同于合同诈骗吗?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在商言法。合同违约等同于合同诈骗吗?律师解读视频:http://www.legaldaily.com.cn/Lawyer/content/2025-03/12/content_9147755.html



      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张某及父亲经营的甲公司负债。2013年,张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了虚假资产负债表,隐瞒公司债务,骗取乙公司的信任,签订《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书》,将甲公司3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甲公司后更名为丙公司,张某担任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父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4年,张某隐瞒公司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与乙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购销)协议》,获得乙公司给予的“先发货,30日或60日后完成付款”的信用授权。根据乙公司授予的信用授权,丙公司从乙公司购进药品销售。但丙公司未能及时如约偿付货款,至2014年底,累计拖欠药品款3000多万元。


      2015年,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投资经营担保书,称其擅自将货款用于偿还公司以前的债务,致使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困境。随后又与乙公司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丙公司全部资产抵押给乙公司,并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乙公司。协议还约定,乙公司形式上为张某保留15%的股权,在清偿欠乙公司全部货款、利息及违约金后,可将55%股权回购;若不能实现承诺的经营目标,乙公司可处置丙公司的资产。三个月后,丙公司控告张某及其父亲二人合同诈骗。那么,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呢?


      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调查发现,虽然甲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但协议约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处理,乙公司不承担责任,可见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的审查持放任态度。故不认为张某及父亲在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张某二人低价销售药品的行为是药品市场的惯例,因乙公司不允许退换货,根据药品的保质期和市场反应等因素,不得不低价销售部分药品,具有一定合理性。且在丙公司拖欠货款后,张某及时给乙公司出具材料承认欠款,并将其在丙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乙公司。故张某二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二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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