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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经典案例3 :代办信用卡且POS机非法套现,应当如何定罪?

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在商言法。帮人代办信用卡后,用POS机套现,应该如何定罪呢?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

视频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Lawyer/content/2025-01/14/content_9116970.html

        2013年间,孙某谎称自己是甲银行的工作人员,可以帮不符合信用卡申办条件的人代办大额度信用卡。甲银行要求申办人必须在甲行储蓄卡内有一定的存款,孙某就伙同甲银行一支行负责办理信用卡的工作人员王某进行套现。孙某先帮申办人办理甲银行的储蓄卡,然后将自己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转入这张储蓄卡,以达到申办标准。审核通过后,再将这笔资金转回,随后由孙某帮申办人填写虚假的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等。最后,由王某办理甲银行的大额度信用卡。代办后,孙某用同乡潘某经营的公司注册办理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全额刷卡套现,按照事先约定,孙某从中截取部分资金,作为申办信用卡和套现的好处费,剩余资金连同信用卡一并交给申办人。以这种方式,孙某为他人申办信用卡46张,一共套现1324万元。截至案发,16张信用卡没有欠款,30张信用卡持卡人逾期未归还套现资金,共计458万多元。2016年9月,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史某信用卡诈骗案中,发现史某的信用卡是孙某代办的。检察机关认为,孙某为他人套现信用卡资金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便将线索交给公安机关调查。2017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孙某。

        2018年3月19日,公安局西城分局将孙某作为史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期间,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某是套现POS机的实际使用人,西城区检察院将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由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提供的相关证据,仍无法找到POS机对应的商户,西城区检察院决定自行侦查。②通过排查近几年办理的涉及甲银行大额度信用卡诈骗案,发现已判决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中,被告人潘某与孙某的一名申办人吻合。再对孙某名下20多张银行卡交易记录梳理后,发现有一张银行卡的一笔交易,对方正是潘某公司名下的POS机。证据确凿,2019年8月2日,西城区检察院以孙某犯非法经营罪补充起诉。 

        2019年10月30日、12月6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认定孙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构成非法经营罪。③可能有人会问,孙某代办信用卡进而套现,这不应该是信用卡诈骗罪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可知,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①孙某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所以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而不是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④再加上该条规定,套现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孙某套现1324万元,远超50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9年12月6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到检察院自行侦查,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机关充分贯彻“以证据定罪,不冤枉无罪之人,也不放过有罪之人”的观念。

        在这里提醒大家,办理信用卡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以违法反犯罪的形式走捷径,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感谢收看本期商道红线,我们下期再见!

案件来源: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306/t20230613_617257.shtml#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