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在商言法。非法从事股票交易类证券业务,获利400万,应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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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追溯到2018年,蒋某、许某和几个人一起非法从事新三板股票交易类证券业务并从中获利。2019年1、2月,蒋某、许某和陈某决定以运营公司的模式继续该项业务,同时约定获利后按份额分配,蒋某是三人中份额最多的。2019年2月20日,公司登记成立。公司任命胡某为总经理,负责业务事宜,潘某负责人事、行政、财务等事宜。这些人以公司的名义,招聘了大量业务员。让业务员在微信上假扮成年轻、富裕的美女女性,与一些男性投资人成为朋友。等关系熟了,谎称自己的“大伯”是从事公司上市转主板工作,有内部消息,并告诉对方,“有一个新三板项目马上就能转主板,转主板后会有4倍的收入。”以此来引诱对方买股票,让对方将大额资金注入开通的账户内。当他们遇到资质不够的投资人时,就会让对方向第三方证券公司的老总支付2.5万元或3万元的“手续费”,这样就能继续开通新三板交易账户进而购买股票。
为了让对方信服股票的真实性,他们会发假的股权交易盈利截图。不仅如此,“美女”的朋友圈都是经过精心设计的,甚至连谈话模板都有。一切看似是上天的眷顾,实则是设计的“陷阱”。这些人以“低收高抛”的方式,环环相扣,在2018年到2019年8月期间,从中获利至少400万元。共有13名被害人,交易金额高达1690万元。2019年8月20日,公安机关抓获胡某、潘某、陈某等30多名涉案人员。那么对,对于这些涉案人员,应该如何定罪呢?
法院认为,该30多名涉案人员在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共同非法从事新三板股票交易类证券业务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①本案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升格刑档条件;而2010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此类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非法经营数额30万元以上或违法数额5万元以上作为追诉标准。②也就是说,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数额标准,但本案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690万元,行为人从中获利至少400万元,均达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数十倍以上,且社会危害性巨大,足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021年11月12日,法院判处陈某、胡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十万元。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本案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其余被告人也得到了应有的处罚。值得一提的是,上面讲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在2022年进行了修改,于2022年5月15日起实施,其中有关非法经营证券的立案追诉标准有所改变,即非法经营证券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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