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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2:利用职务便利盗窃,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发布时间:2025-07-15 17:50:19

     利用职务便利盗窃,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文律师解读视频:http://www.legaldaily.com.cn/Lawyer/content/2025-03/21/content_9153333.html


     张某与甲储运公司签订了临时劳务合同,在甲储运公司承包经营的海关验货场当门卫,上班的时候他负责验货场内货柜及物资安全,根据司机所持的缴费卡放行车辆,晚上还替业务员、核算员对进出场车辆进行打卡、收费。工作期间,张某看着验货场里的货柜,很多次都意图萌生出起了和他别人一起盗窃的念头。后来张某认识了黄某,了解到黄某在乙公司当初验员,两人就密谋起来,商量好了一起盗窃。


     1999年4月29日,丙公司把要出口的6个集装箱货柜运入海关验货场,等待检验。这天也是张某当班的日子。他按照和黄某的约定,通知黄某联系拖车前来行窃。当天下午7点多,黄某带着拖车来到海关验货场,在张某的配合下,将3个集装箱货柜连同3个车架偷运出验货场,并利用窃取的丙公司的货物出场单,将货柜运出保税区大门,连夜运往其他市准备销赃。黄某走了之后,张某到保税区门岗室,趁值班人员没有注意,将3个货柜的货物出场单及货物出区登记表偷出销毁。第二天上午,甲储运公司报案。两天后,张某和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那么,甲储运公司想以贪污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他们是否构成贪污罪呢?

     

      这里的重点是,如何区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①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②本案中,储运公司在承包经营海关验货场后,对进入验货场的货物负有保管责任。因此,货物在受储运公司保管期间,视同储运公司所有的财产。由于储运公司是两家国有公司投资设立的股份公司,该公司保管的财产虽可列为经手管理的国有财产,但张某只是该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从事的只是看管验货场的劳务工作,其身份是一般工勤人员,对场内货物不具有管理权利,既不属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受聘期间,张某利用当班看管场内货物和核对并放行车辆、代理业务员、核算员对进出场货柜车进行打卡、收费的职务便利,与黄某共谋,内外勾结共同窃取储运公司负责保管的货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②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感谢收看本期在商言法,我们下期再见!案件来源:https://ydzk.chineselaw.com/ydzk/caseDetail/qwcase/19e26c332d78062a0e4fa5855c5d3a29?_t=1721868024869&callType=web_s&caseNum=3&toParagraph=&title=%E5%BC%A0%E7%8F%8D%E8%B4%B5%E3%80%81%E9%BB%84%E6%96%87%E7%AB%A0%E8%81%8C%E5%8A%A1%E4%BE%B5%E5%8D%A0%E6%A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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