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欢迎观看本期《在商言法》。收购、贩卖价值384万的黄金,构成犯罪吗?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解读视频:http://www.legaldaily.com.cn/Lawyer/content/2025-01/22/content_9121167.html

于某是一名私人黄金经营家,两年间承包了甲市的金矿坑口,共生产黄金约23千克。2002年9月21日,于某开车将承包的金矿自产和收购的共46千克黄金运往乙市。在开车通过某市公路南出口的收费站时,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涉案黄金全部由某市公安局扣押,随后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某市中心分行,总售价为人民币384万余元,出售款上缴国库。审理这个案子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按常理来看,在没有获取黄金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收购、贩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安部办公厅就现阶段如何认定非法经营黄金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函征求意见,得到的答复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调整携带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不适用于个人。
但随后,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指出,企业、单位从事黄金收购、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黄金供应、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无须再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①之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与之相冲突的规定自动失效。一审法院没有因此就认为于某无罪,尽管取消了黄金收购许可制度,但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仍对国内黄金市场秩序进行规制,于某仍构成非法经营罪。于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国务院新发布的文件可以说明,单位或个人经营黄金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②依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通常情况下应当按照行为发生时已有的法律对行为进行定性,但是如果审判时法律发生了变化,按照变化后的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应当适用新法律。因此,认定于某无罪。事情到这里还没有结束。
再审一审法院经再审,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再审二审法院与原审二审裁定基本相同,最终改判于某无罪。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但审理期间相关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了,该如何定性呢?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国务院宣布旧法废止前,该条例的其他内容仍然有效,应按旧法定性,于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要依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按新法定性,于某无罪。可以看出,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是赞同后一观点的。感谢收看本期《在商言法》,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