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在商言法。以虚拟货币做桥梁,通过提供跨境兑换和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应当如何定罪呢?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
解读视频:http://www.legaldaily.com.cn/Lawyer/content/2025-01/22/content_9121171.html

2019年3月到2020年5月,肖某、尤某、史某等人共同开发、搭建、维护“天天向上”跑分平台。该平台以兼职赚佣金为诱饵,吸引大量个人和小微商户注册成“跑分客”。利用“跑分客”提供的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等搭建资金通道,为境外赌博网站、杀猪盘诈骗等黑灰产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从中赚取佣金。该平台收集了10万多名“跑分客”,这些人共提供了37万多个资金账户,用于平台的收款转账。调查发现,2020年4月1日到5月18日期间,该平台非法支付结算31.9亿多元。2019年6月到12月,赵某等人明知尤某钱款来源于非法支付结算平台,仍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人民币,还向尤某兑换虚拟货币,交易了2429万多元,赵某从中获利3.5万元。不仅如此,在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赵某还组织鹏某、周某等人在某国和国内提供外币甲与人民币的兑换和支付服务。
该团伙在某国人口最多的城市收进外币甲,同时将相应的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随后用外币甲在当地购入外币乙,再将购入的外币乙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据统计,在2019年3月到4月期间,赵某等人兑换人民币4385万多元,从中获利87万多元。像这种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呢?根据2019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可知,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①“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相关人员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该解释第四条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第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第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②肖某团伙和赵某团伙均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2022年3月24日,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尤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赵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30万元;鹏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5万元。其余被告也得到了应有的处罚,宣判后,肖某、尤某、赵某、鹏某提出上诉。
同年9月5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https://www.safe.gov.cn/safe/2023/1227/23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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