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病死猪”,会被如何判刑?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

2011年,福州公安机关发现了一个贩卖病死猪肉的团伙。该团伙以陈某为首,从2010年11月起,由梅某到莆田收购病死猪,以每个月2000元的报酬,雇张某运输病死猪到陈某租用的猪场,林某屠宰后再卖给陈某。梅某、林某销售病死猪肉获得30多万元,其中违法所得12万元。拿到这批肉后,陈某以每个月2000元到2500元的工资,雇李某和金某押车、收账和运输。周某、吴某等人从陈某这里买到病死猪肉,然后加工成香肠、排骨等在市场上售卖。经过销售,陈某获得50多万元,其中违法所得有20万元。
2011年7月25日,警方在陈某租用的猪场查获了4060斤还没卖出的病死猪肉。值得注意的是,在2008年4月30日,陈某曾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8.2万元。也就是说,陈某明知销售病死猪肉是犯法的,仍然顶风作案。
这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公众身体健康的行为,必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法院认为,陈某低价收购病死猪肉后转卖,梅某、林某向他人收购病死猪屠宰后销售,张某、李某和金某明知陈某、梅某生产、销售的是病死猪肉,却还给两人提供帮助。这几位的行为都能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再加上陈某是累犯,对他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对陈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梅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林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6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陈某等人的行为符合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规定,所以成立非法经营罪。对此,大家是不是会疑惑,为什么陈某跟梅某、林某的定罪不一样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以销售金额来确定法定刑的,罚金也是根据销售金额来定的,而非法经营罪是以违法所得来判处罚金的。
本案中,陈某的销售金额高达50多万元,违法所得20万元,这样看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会更重。所以,对于陈某,最终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的。
通过判决可以看出,我国对贩卖病死猪肉是零容忍的。而陈某一错再错、不知悔改,因为自己的欲望再三触碰法律红线,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在这里提醒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无论如何都不要去触碰法律的红线,否则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