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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律言商:大股东合伙欺负一位小股东女士,这究竟是咋回事?

发布时间:2025-07-18 14:35:09

     文律言商,荟聚法商智慧。都说“人在江湖飘,岂能不挨刀”,公司的股东群体就是一个“小江湖”,有江湖就有斗争,许多大股东利用其控制权排挤小股东,甚至在公司章程中为小股东的股东名册登记设置门槛,不让小股东的名字出现在股东名册上。

     家住福建省某市的李巧儿女士就挨了大股东的“大刀”,李女士的权利如何救济呢?我是百环律师事务所的文道全律师,今天给大家分享李巧儿挨刀案例。关于李巧儿女士“挨刀”的案子还得从五年前说起。我的委托人李女士认缴十五万元入股一家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一共有股东36名。李女士出资十万元后,拿到了一份股权证明书和一份出资证明书,李女士心想,剩余的五万元不急着马上出资到位,依照她与公司签订的《出资协议》规定,6年内缴清就行。后来,李女士发现公司迟迟未将她的信息登记在股东名册,也未在公司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李女士十分不解,于是询问公司负责人,负责人给她的答复是,公司章程规定出资二十万元以上的股东才能被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李女士心想:我既然出资了,就是公司的股东,凭什么不给我登记呢!李女士十分愤怒,她对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服,强烈要求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然而公司又换了个理由,以李女士仍有5万元出资不到位为由,拒绝了李女士的请求,于是李女士找到我,咨询我应该怎么办?


   且听文律为您分析如下。 问题一、公司章程可否设置登记门槛,拒绝为小股东办理股东名册登记?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编号;记载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该条为《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则应为无效。在本案中,公司章程设置了股东登记门槛,拒绝为小股东办理股东名册登记,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因此,公司章程不得为股东登记设置登记门槛,拒绝为小股东办理股东名册登记。问题二、贸易公司能不能以李巧儿尚未足额出资为由,拒绝为她办理股东名册登记?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由此推断,股东资格的取得并不以股东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必要条件。股东出资不到位所应承担的是因违反公司章程和设立公司合同的约定产生的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非公司办理股东登记的必要条件。


     在本案中,李巧儿已经合法取得股东资格,虽然还未出资到位,但依据《出资协议》约定6年内缴清即可,如今公司才成立五年,还未超出缴清期限,因此,李巧儿还未违约。退一万步说,即使日后李巧儿超出了《出资协议》约定的缴清期限未出资到位,所承担的也是对公司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否认李巧儿的股东资格,出资是否到位以及是否违反《出资协议》的约定也不是股东名册登记的必要条件,只要具有股东身份,公司就有义务为其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因此,贸易公司不可以李巧儿尚未足额出资为由拒绝为她办理股东登记。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知道,不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有权要求公司将自己的信息登记在股东名册上并办理工商登记。小股东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本就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更要注重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此文律师建议:小股东们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定期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如果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今天的《文律言商》就分享到这里,感谢您的收看。我是百环律师事务所的文道全律师,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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