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25 17:32:55
分享法商智慧,商业经营中有些出资人出于隐私便利或者其他原因选择只出资不挂名的方式来进行出资认为只要自己实际出资并且参与运营管理和分红就享有出资人权益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无疑是一场人性的考验,当出资人之间存在利益纠纷时这个隐名的出资人,就会迫切地需要确认自己的权益也就必然引发一场企业出资人权益的纠纷

几年前刘先生老两口和儿子一起出钱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并约定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企业则由全家人一起经营老两口分别担任财务和后勤工作儿子和儿媳则负责跑业务去年儿子不幸去世老两口和儿媳之间就企业的归属问题产生了分歧儿媳认为企业是已故丈夫一个人的老两口的出资属于借款而老两口则认为自己也是实际上的出资人因此也应当有股份为此老两口就找到了我们因为老两口的出资人地位决定后续的遗产继承问题
经过文律师的专业分析;认为争执的核心还是在于老两口在企业中的资格认定问题只要能够确认老两口享有企业三分之二的股权那么遗产继承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因此我们建议刘先生老两口先向法院提起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出资的权益。
问题一;既然企业只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刘先生老两口是否有权提起企业出资人权益的确认之诉当然有权利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争议通常存在的情形就是出资款项性质的判断问题另外还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的出资人不一致该如何确认的问题本案就属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不一致的问题刘先生夫妇作为企业设立之初的出资人是有权就其出资权益是否存在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
问题二:既然老两口有权提起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之诉那么应该列谁为被告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前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被告的数量和被告的范围进行限制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那么在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争议中除了企业其他股东以外企业自身是否应当列为共同被告呢我们认为在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争议中被告包括除原告以外的其他企业出资人和企业自身也就是说应当将其他企业出资人和企业列为共同被告由于本案中企业登记显示的出资人已经死亡刘先生夫妇只需要列企为被告。
问题三:刘先生夫妇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企业自身也被列为被告时可以到企业住所地或者其他法人出资人住所地起诉原告也可以从前面我们讲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中进行选择也就是说作为被告的其他自然人企业出资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企业住所地 企业注册地其他法人出资人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由于仅以企业自身为被告因此应由企业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