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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8: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在商言法》。今天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讲讲,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的区别。文律师解读视频:http://www.legaldaily.com.cn/Lawyer/content/2025-03/12/content_9147785.html


     吴某在担任某公司的法律顾问期间,与该公司董事长李某在业务来往中,从樱花公司总经理处得知,西门公司有K80技术转让的信息,便与一家公司洽谈有关合作事宜,但因故未成。长城公司得知后,决定由副总经理利用与吴某的朋友关系,给予更优惠的条件,力争该项目的签约。为此,双方就保证金数额、技术使用费、年产量等事宜,多次联系洽谈。同年年底,樱花公司正式聘请李某为该公司某地区的商务经理,吴某为副经理,并书面协议商定:由樱花公司与西门公司签署协议,费用由李某和吴某支付;同时授权他们与长城公司签署合作生产协议。随后,吴某根据樱花公司提供的西门公司的相关文本,拟定了技术合作协议,并在协议封面上写明,长城公司是甲方、西门公司是乙方,还在每一页的页眉处添加了英文西门的字样。


     协议签署后一周内,甲方长城公司须支付乙方西门公司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协议履行完毕时,乙方全部退还甲方,甲方违反任何条款,保证金全部没收。注意,吴某和李某是受樱花公司的委托,代表樱花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不是代表西门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协议。这是怎么回事呢?长城公司派职员将80万元人民币的汇票送交吴某,并取回收条和吴某有关协议的修正函。该函主要内容是技术合作协议属樱花公司代表李某、吴某签署,封面上西门公司字样属笔误。也就是说,是樱花公司和长城公司的协议。西门公司函告樱花公司签约生效,要求安排有关技术、销售及商务人员,按计划进行合作事项的具体洽谈。为了既保证长城公司能生产K80开关柜,又不使樱花公司违约,经协商,长城公司同意吸收樱花公司为长城集团成员企业。樱花公司也同意将西门公司的一个合作项目移交给长城公司洽谈,并达成协议。以此来达到“合作共赢”的效果。


     但是,长城公司控告吴某合同诈骗罪,称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首先,吴某在代表樱花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和履行技术合作中,一些行为虽具有一定欺骗性,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长城公司财产的目的。其直接动机是希望西门公司的有关技术合作项目能转让成功,使其本人从中获取高额技术转让费。其次,吴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80万元保证金的犯意,其真正目的是获取长城公司按协议支付其个人的技术使用费。


     因此,吴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民事欺诈行为。我们来总结一下重点。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民事欺诈行为人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并非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而是希望通过让对方误判,实现自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利益的目的;而合同诈骗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履行合同,而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的财物。感谢收看本期《在商言法》,我们下期再见!


     案件来源:元典智库:智能开放的法律搜索引擎_案例研判_案例详情(chineselaw.com)https://ydzk.chineselaw.com/ydzk/caseDetail/qwcase/f22888ae43f302830eb204b652b7cb8f?_t=1722048566404&callType=web_s&caseNum=4&toParagraph=&title=%E5%90%B4%E8%81%94%E5%A4%A7%E5%90%88%E5%90%8C%E8%AF%88%E9%AA%97%E6%A1%88